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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谢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婧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5刑初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婧(曾用名唐宏琳)。辩护人王趾麟,广西麟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婧及其辩护人王趾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2015年9月份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塘头美华商务大厦9楼设立总部,董事长赵某(另案处理),总裁侯某(另案处理)。国某公司成立至案发,在未经相关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传播道德文化、解决就业问题”为宣传口号,向社会公众推销其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分公司进行大肆吸收资金活动。2016年3月7日,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桂林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某三分公司)成立,以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21栋9号门面为营业场所,被告人谢婧任负责人。期间,谢婧虚构“国某公司旗下有广西来宾湘山陵园、中晟路桥建设公司、亚洲微电影柳州基地、深圳女王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实力雄厚能支付返利”的假象,通过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口口相传、老带新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同时以介绍新客户可以获得新客户投资额的5%的提成奖励的方式放任该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投资者投资“富民就业工程”后,自动成为国某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国某公司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国某公司每天以发工资的形式返利,返利金额为购买金额的1%,期限200天,100天可以收回投资,到200天结束返利时,发放金额达到购买金额的2倍。2016年3月21日,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圣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国某桂林三分公司继续沿用上述手段以圣山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此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国某桂林三分公司从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4月5日向社会公众于某、黄某、刘某2等71人吸收投资共计人民币3290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任职书、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结果答复函、商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证明、申请、深圳圣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侯某的声明、关于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行政人员行政工资的申请报告、中国国某集团简介、富民就业工程简介、国某系列公司“富民就业工程”非法集资案架构图、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份点位工资审批表、深圳圣天实业财务管理平台数据、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结果、桂林三分公司投资统计表、富民项目投资人及投资金额统计表、(三)部新员工录入单、劳动合同、深圳圣天实业桂林三分公司工资发放统计表、收款凭证及刷卡记录、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三部)富民日结统计表、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富民日结统计表、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三部及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每日投资情况表、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提供的个人定期明细信息、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陈某1、陈某2、于某、杨某、刘某1、黄某、刘某2、蒋某、陈某3、孙某、张某1、张某2、赵某、侯某、曾某的证言,谢婧的供述、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某司某字【2017】第13号会计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29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婧认为,自己是帮助他人吸收公众存款,自己并未吸收公众存款。辩护人王趾麟认为,所收资金并未存于谢婧和桂林三分公司名下,谢婧和桂林三分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因此谢婧和桂林三分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理查明,从以向社会公众推销“富民就业工程”,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活动的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来的该公司总裁侯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12月9日,成立了同样是实施该类活动的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公司和分支机构。为帮侯某等以“富民就业工程”名义在社会上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谢婧在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21栋9号门面,成立了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三分公司),并任负责人。2016年3月7日始,在谢婧主持领导下,桂林三分公司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司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宣传“总公司旗下有广西来宾湘山陵园、中晟路桥建设公司、亚洲微电影柳州基地、深圳女王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实力雄厚能支付返利”的信息,并通过介绍新客户可以获得新客户投资额5%提成奖励的方式放任该信息在社会上传播,以“富民就业工程”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吸收公众资金活动。投资者在投资“富民就业工程”后,桂林三分公司或以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或以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然后每天以投资金额的1%,用发工资的形式返利,在期限满200天后不仅返还本金,还可获投资金额一倍利润。桂林三分公司从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4月5日为他人向社会公众于某、黄某、刘某2等71人吸收投资共计人民币329万元(其中以谢婧名义投入52万元),所吸资金一部分流向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另案处理)的私人账户,一部分通过国某公司POS机刷走,一部分直接作为利息以工资名义发给投资者或作为提成发给介绍人。从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以付“日工资”和“推广费”的方式返利52.8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谢婧已达犯罪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谢婧于2016年4月13日13时许,在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5号明珠花园21栋8、9、10号的一个门面被公安机关抓获。3.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其法定代表人为侯某。4.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侯某。5.侯某以深圳圣天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声明、谢婧的申请及关于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行政人员行政工资的申请报告,证实曾担任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裁的侯某,从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辞职后,陆续注册成立了圣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各分支机构和关联公司,并愿意承接自愿继续合作的原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投资者的各项业务,并按新成立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要求有意者于2016年3月29日18时以前提交书面申请。谢婧所领导成立的桂林三分公司为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谢婧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将桂林三分公司全部业务转到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带领全分公司员工按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支持圣天集团董事长侯某决定。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未向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某富民管理有限公司、国某经贸有限公司、国某云计算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天宇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圣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圣天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圣川文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7.桂林三分公司投资统计表,证实桂林三分公司共发展投资者70人,加上谢婧本人共71人,吸收金额为329万元。8.劳动合同,证实桂林三分公司或是以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或是以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9.收款凭证和刷卡纪录,证实桂林三分公司或是用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或是用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收据收取现金,或是由投资人刷卡,共收到以谢婧名义外的70人投资款277万。10.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持有人谢婧处扣押桂林三分公司劳动合同75份(签订人为谢婧)、收款收据4本(收款时间为2016年3月7日至4月5日)、付款凭证3本(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7日至3月30日)、收款收据80张(收款时间为2016年3月7日至4月5日)、富民日结统计表34张(统计日期2016年3月6日至4月8日)、新员工录入单28张(地间为2016年3月7日至4月5日)、支出收入统计表7张、行政人员工资申请报告一份、2016年4月工资发放表71张。11.桂林三分公司新员工录入单,证实从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4月5日,桂林三分公司共发展投资者70人,员工编号GXGL3-01至GXGL3-70。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提供的个人定期明细信息、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谢婧的账户与侯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13.中国国某集团简介、富民就业工程简介,证实这两份简介为桂林三分公司使用的宣传资料,宣传的内容为中国国某集团旗下的深圳国某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中国国某旗下整合及收购的企业、全国有多少分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及参与富民就业工程每天有1%的投资金额回报,回报期限200天等。1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经人介绍,并在投资1万元后经桂林三分公司经理谢婧批准进桂林三分公司任出纳,谢婧负责桂林三分公司全面管理,陈某1负责发放富民员工工资。“富民计划”的内容是投资人投资以1万元为单位,倍数上不封顶,投资期限不能低于200天。向投资者返利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发工资的形式进行,按照投资额的1%每日计算工资,200天为限,一共返还200%。已加入人员介绍新人员加入,还可以提取新加入人员投资贷款的5%作为推荐奖金。公司一共有70名客户,都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老客户推荐来的,投资总金额有300多万元。公司通过宣传册和办公室电视上播放的视频来对了解情况的客户进行宣传,陈某1只是从宣传册上了解到公司有实业,并未实地看过这些投资的实业,也未见过相关财物报表。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经谢婧介绍,在2016年3月7日投了一万元到桂林三分公司后,进入该公司成为会计。公司经理为谢婧,出纳是陈某1,陈某2具体工作为与客户签订合同、制作财务报表和向某凤某的私人账户汇款。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钱款实际上是来源后面投资的钱款,即工资来源还是这些投资者。收取的投资钱款一部分作为发工资的名义发给了投资者,一小部分作为介绍人的提成,一部分现金转到侯某的私人建设银行账号,一部分通过国某总公司的POS机刷走。公司自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第二天,就按照对方投资金额的1%支付工资。投资者不需要为公司工作,所以工资实际上就是利息。陈某2共收取了71、72名投资者的钱款,截止到2016年4月5日投资的金额是329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宣传是通过介绍人介绍,一个人介绍一个,口口相传,向这些投资者宣传公司的“富民就业”工程,公司还通过发放公司制作的传单的形式介绍“富民就业”工程。公司给介绍人提成是投资金额的5%。1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蒋俊侦经其妹妹谢婧的介绍,拿出5万元人民币给谢婧入富民就业工程,后每天领取投资款的1%作为利息。还有10万元投资是以蒋某名义投的,但钱是谢婧出的。17.证人于某、杨某、刘某1、黄某、刘某2、陈某3、孙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或是经公司负责人谢婧宣传介绍,或是听已投资进公司的朋友介绍,因公司实力雄厚,在这里投资回报高而来。他们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天领取投资额的1%作为利息。18.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侯某加入国某华商公司,公司董事长为赵某,侯某为该公司总裁。国某华商公司就是经营“富民就业工程”。由于公司没有利润来源,只有通过富民工程来吸纳更多的资金用于维持资金链不断裂。2015年6月份开始,侯某发现公司资金有问题后,就不再把投资人的钱转给赵某,而是转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由自己支配。2015年12月,侯某新成立深圳圣天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使用国某华商公司对外经营。侯某新成立的上述公司仍是对外发展“富民工程就业工程”。客户来到公司或各分部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通过刷公司的POS机把投资款转到侯某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19.被告人谢婧的供述,证实谢婧于2016年3月份和总公司签订了成立桂林三分公司的责任书,在3月7日就正式成立。谢婧任三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管全面。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桂林一共有三个分公司,这三个分公司都是独立的。圣山公司实际上是从国某公司分离出来的。谢婧投资在国某公司的520000元钱现在也是由圣山公司操作。谢婧分公司受总公司管理,包括人员管理和资金管理。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总公司的董事长是侯某。谢婧分公司的客户大部分都是老客户介绍来的,有一部分客户是自己上门来的。即基本上是口口相传的方式发展的。谢婧分公司及所属总公司发展的客户不针对社会特定对象,只要客户愿意投资谢婧分公司都会接受,不会因为他的身份而拒绝。客户来到谢婧分公司后由大堂经理或者业务经理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收益情况。谢婧分公司也把公司的宣传内容张贴在分公司办公点的墙上,也会一一向投资者宣传公司的海报内容。“富民就业工程”是深圳国某公司主导的一个投资项目,客户投资的金额最少投1万元,投资期限为200天,公司每天向客户返还投资额度1%,共返还客户投资额200%。客户以现金支付的由出纳收取后在下班前汇总交给会计,由会计打给总公司。刷卡的话客户的钱就直接打给总公司了。公司会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是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签订。支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客户不用为公司做任何事情,就能在第二天拿到“工资”。谢婧分公司现在有70个客户。包括谢婧投资的一起一共是329万元。这些客户投资的钱现在都在总公司。谢婧不知道客户的钱具体投入到什么项目,公司宣传的投资没有见过,无法确定总公司的宣传是否真实,实际上也没有确认过,但自己为了通过总公司这种运营模式挣钱,谢婧也就将这些未经确认的信息和宣传资料向客户传达,让投资者不断投钱到公司。支付给客户的返还款来源,一部分是将当日收取的现金来支付第二天的客户返还款,如果不够就由总公司将钱款汇入谢婧的银行账户上,谢婧再将钱交给出纳陈某1,再由陈某1将钱支付给客户。客户投入的资金除了支付第二天的客户的返还款及提成外剩余的谢婧分公司全部打进总公司的账户,这些资金全部由总公司管理。总公司是否具有相应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谢婧不知道,谢婧没有看见过相关资质材料。谢婧分公司及总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是以富民就业工程名义吸收的。谢婧分公司发展的新客户是有提成的,每个月的月底结算当月的提成,提成数额是按照当月新发展客户投资额的总数的2%计算,属于管理奖。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也是有提成的,提成比例是新客户投资额的5%。19.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某司某字[2017]第1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2016年3月至4月5日止,通过桂林三分公司收取的资金共329万元,其中谢婧名下有52万元;(2)2016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桂林三分公司以付“日工资”和“推广费”的方式给予返利共52.88万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谢婧。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应予采信。证据分析:关于证实谢婧成立的桂林分公司具体名称的证据认定。谢婧在其供述中供述,其在桂林成立的分公司为深圳圣山富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而谢婧写给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行政人员行政工资的申请报告”和“申请”,及公安机关查获的“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新员工录入单”和“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富民日结统计表”等书证证实,谢婧成立的桂林分公司名称为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与供述这一言辞证据的稳定性、可靠性相比,书证的稳定性、可靠性较高,因此本院采纳书证所证实的这一事实,即谢婧成立的桂林分公司名称为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三分公司。本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谢婧成立桂林三分公司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吸收公众资金行为,而且成立后以实施前述犯罪活动为其全部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桂林三分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构成个人犯罪,因此,公诉机关对以桂林三分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谢婧个人犯罪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谢婧作为桂林三分公司成立者和负责人,理应知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资金活动,否则会造成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后果,但为了获取佣金、提成等费用和“富民就业工程”这种运营模式的高额回报,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在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其又实施了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因此,谢婧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综上,被告人谢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与他人共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29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对谢婧辩护人认为所收资金并未存于谢婧和桂林三分公司名下,谢婧和桂林三分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谢婧和桂林三分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婧虽然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但所吸资金并未由谢婧保管,谢婧对所吸资金并无利用权,谢婧的具体实施行为是为他人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介绍、接收投资人投资、给投资者发放利息等为他人吸收资金的帮助行为。因此,对被告人谢婧自我辩解是帮他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婧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非法吸收的存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建林人民陪审员  秦加富人民陪审员  郭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