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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仁强与被告李亚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强,李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503号原告:刘仁强。被告:李亚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仁强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