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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强与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高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98号原告杨强,男,回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新华,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确山县。原告杨强诉被告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高新华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由被告书写欠条后拍照,用微信发送给原告,被告提供收款账户及收款人,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卡号及姓名,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收款后承诺用几天便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不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高新华的地址,无法查找被告高新华的下落,后经原告多方询问,也无法核实被告高新华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强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耀 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俊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