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王某、张某、李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张某,李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661号原告刘某,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王某、张某、李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王某、张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苹果购销《合同》,依约分别支付:刘某34197元、李某27545元、张某20000元、王某7000元,共计88742元苹果款;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与四原告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订购红富士苹果,75井以上2.2元/斤,70井以上1.2元/斤,装车后付清苹果款。合同签订后,四原告按合同约定采摘苹果,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间将苹果运走,期间支付四原告部分苹果款,剩余价款承诺在苹果运完3日内付清。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刘某、李某给付部分货款,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刘某出具欠苹果款34197元欠条一张,欠张某苹果款20000元欠条一张,欠李某苹果款27545元欠条一张,欠王某苹果款7000元,被告以货款较少为由,拒绝出具欠条。经四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苹果款,至今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我院按照四原告提供的被告高某居住地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李某、张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