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江,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 �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223号自诉人:冯新江,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人:王保国,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自诉人冯新江以被告人王保国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保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冯新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冯新江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新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