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伊斯麻伊来与李祖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伊斯麻伊来,李祖平,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891号原告谭伊斯麻伊来,村民。被告李祖平,村民。被告张磊,村民。原告谭伊斯麻伊来与被告李祖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谭伊斯麻伊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伊斯麻伊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谭伊斯麻伊来负担。审 判 长  余存同人民陪审员  韩常忠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