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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举诉被告王爱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举,王爱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971号原告:陈庆举。委托代理人:陈金生。被告:王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举诉被告王爱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放弃退还25元诉讼费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叶 芃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