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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占贵与白音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占贵,白音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占贵,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音仓,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胡占贵申请执行白音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白音仓在XXXXXX账号为YYYYY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将被执行人白音仓在XXXXXXX账号为YYYYYYYY中的存款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SSSSSSSS的户名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CCCCCCCCCCC。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