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小四与陈密军、陈新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四,陈密军,陈新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841号原告:陈小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密军,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粘领印,邢台县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月,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四与被告陈密军、陈新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四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费130元,由原告陈小四负担。审判员 任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