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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小四与陈密军、陈新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四,陈密军,陈新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841号原告:陈小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密军,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粘领印,邢台县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新月,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四与被告陈密军、陈新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四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费130元,由原告陈小四负担。审判员  任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