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明月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844696685D。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被执行人: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28881。法定代表人:丁云华。被执行人:慈溪市明月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村47号,组织机构代码:59155295-7。法定代表人:胡杰。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29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明月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82执67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