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方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方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602号原告: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海湾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071929255E。法定代表人:陈土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雄,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方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美居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文 毅审判员 黄 国 锋审判员 林 丽 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洁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