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天忠、付金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忠,付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宋天忠,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付金帅,蓬莱市小门家镇得口店村。本院在执行宋天忠与付金帅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金帅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金帅所有的车牌为鲁Y×××××号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付金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付金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付金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