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宝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杜宝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314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梅,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被告:杜宝龙,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三家乡。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