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592周淑华与姚京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华,姚京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592号原告:周淑华,女,194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妮(系原告周淑华女儿),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姚京晶,男,199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蓉,该公司职员。原告周淑华与被告姚京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周淑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已减半),由周淑华负担。审判员 毛策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