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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志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郭志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609号原告: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清湖大井管理区土名“大星岗”(青年旅馆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6810183X3。负责人:莫玉梅,该单位财务人员。委托代理人:袁东亚,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志昌,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昌实业)与被告郭志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亨昌实业诉称:一、郭志昌所管理的让山组团工程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其作为该工程的总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亨昌公司据此扣减其绩效工资符合情理。郭志昌因未能按计划在2016年10月31日前取得让山组团项目工程的竣工备案表,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后续可能会导致亨昌公司无法按时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而面临违约风险,给亨昌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该项目延误的严重后果,亨昌公司扣减郭志昌2016年10月份的绩效工资合情合理。二、亨昌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具有自主经营权,亨昌公司没有规定也从未承诺要向郭志昌发放年终奖金,且郭志昌无法明确具体的奖金数额,故亨昌公司无需支付郭志昌年终奖金。亨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对公司管理具有自主经营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年终奖金。由于2015年和2016年度业绩不佳,亨昌公司没有向全体员工发放该年份的年终奖金。因此,郭志昌要求亨昌公司补发该部分年终奖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工作地点以及原告住所均在肇庆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份绩效工资500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和2016年奖金合计25000元;3、本案受理费原告承担。被告郭志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诉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先于贵院连。郭志昌于1999年与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委派到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又于2013年被委派至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长达14年的工作地点都是在广州市海珠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105民初176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郭志昌诉广东正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本案均属于对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35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游兴华代理审判员  赖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