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进联、张学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进联,张学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进联,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琪,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文,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进联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进联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乡万福村××号,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从路京溪竹园街15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