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亚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亚东,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持有2011年11月24日初领的B2E型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亚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孙亚东醉酒后驾驶×××号”荣威”牌黑色小型轿车沿石罗公路行驶至12KM处(宁县湘乐镇樊湾村)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孙亚东被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盘克中队执勤民警查处。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88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孙亚东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6.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亚东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张某、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委托书及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庆道协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880号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亚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萍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