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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1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满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