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诉被告魏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魏赛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67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爱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泽宇,该支行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成明,该支行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魏赛峰,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诉被告魏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