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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钱伟、郑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郑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伟,男,1981年7月9日,汉族,个体户,住宜春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郑家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兴旺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钱伟与被执行人郑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郑家旺在2016年10月25日欠偿还钱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及利息8970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88元。申请执行人钱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家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郑家旺的工程款共1350714.77元,扣划被执行人郑家旺银行存款20621元,现被执行人郑家旺名下其他财产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家旺尚有1500000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4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