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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如洁与张潇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洁,张潇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093号原告:梁如洁,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潇楠,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梁如洁诉被告张潇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梁如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如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如洁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