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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恩武与刘玉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武,刘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武,其他,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刘玉俊,其他,汉族,住渭南市潼关县。本院在执行王恩武与刘玉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玉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96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