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恩武与刘玉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武,刘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武,其他,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刘玉俊,其他,汉族,住渭南市潼关县。本院在执行王恩武与刘玉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玉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96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