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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俊谋、陈雄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俊谋,陈雄光,李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俊谋,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光,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李秋娥,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邱俊谋因与被上诉人陈雄光、原审被告李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29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邱俊谋上诉称,本案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应为李秋娥一方,况且李秋娥和邱俊谋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州市,故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雄光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雄光主张邱俊谋、李秋娥应偿还其借款本息,故陈雄光为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陈雄光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鼓楼区。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