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天创科工贸有限公司、熊志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天创科工贸有限公司,熊志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传兴,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天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志强,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场部区。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传兴(曾用名余吓兴),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376号2幢1层2栋1层1-1-3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天创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熊志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公司)、余传兴及原审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空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创公司、熊志强及原审被告蓝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雄,被上诉人余传兴及被上诉人高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高华公司与天创公司在合作建房中的投资份额、开发成本、项目利润等事实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上述争议事项委托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形成湖东会内审(2015)20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检验报告书中的投资认定、商品房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各项税费均提出异议。对于当事人异议事项中属于财务会计专业范围的,可由鉴定机构补充说明。另对于湖东会内审(2015)20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认定的1996年12月24日余传兴投资的10万元与高华公司主张的投资款3701000元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未计入的部分杂物间收入,一审也应进一步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市天创科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79.1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胡丹丹审判员 黄 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