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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660号原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华,公司总经理。被告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幸运五十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00元(缓交)不再收取。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