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宗科与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科,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348号原告:杨宗科,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双碑村三组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14162C。法定代表人:裴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宗科与被告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宗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宗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科撤回对被告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