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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海锋与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马彦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锋,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马彦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434号原告:马海锋,女,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五家渠。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应志恒。被告:马彦玲,女,身份信息不详,住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锋与被告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马彦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马彦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海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