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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家钰与王霆、赖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钰,王霆,赖晓梅,王钦,谢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443号原告:罗家钰,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王霆,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赖晓梅,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王钦,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谢贤鹏,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罗家钰与被告王霆、赖晓梅、王钦、谢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家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霆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7日利息为15万元),2017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赖晓梅、王钦、谢贤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8日,王霆向罗家钰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霆向罗家钰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赖晓梅、王钦、谢贤鹏自愿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嗣后,王霆向罗家钰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王霆未按约还款,经罗家钰多次催收后,双方于2014年4月8日重新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并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现王霆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赖晓梅、王钦、谢贤鹏也未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家钰提供了身份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条、打款凭条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家钰的起诉。如不服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林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金玲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