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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江南内燃机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江南内燃机配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108号原告: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堂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江南内燃机配件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双庙村。法定代表人:王金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江南内燃机配件厂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江南内燃机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江南内燃机配件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冲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