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玉平与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民初792号原告:杨玉平,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迪,安徽夏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玉平诉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智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迪、被告晋智房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玉平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晋智房地产1.支付违约金10000元;2.就近明确标注停车区域,并且在出售或租赁地下停车位时给予杨玉平五折优惠的补救措施;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杨玉平与晋智房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晋智房地产开发的三山区碧桂园江心环玉×#楼×单元×室。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房屋所在×#楼总层数33层,地上32层,地下1层。销售人员承诺×#楼地下一层为车库,电梯可直达。晋智房地产交付的《芜湖市商品住房使用说明书》中也明确写明江心环玉小区配套设施有车库,机动车停车方式为地下。2015年6月17日杨玉平支付全额购房款。杨玉平在收房时发现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楼没有地下一层,也没有车库。晋智房地产的违约行为给杨玉平造成巨大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晋智房地产辩称,晋智房地产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表述的地下一层并非是地下车库,与杨玉平利益无关联,没有违约行为;即使存在违约行为,杨玉平诉请的违约金数额也过高;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5月31日完成交接,当时杨玉萍对房屋状态接受并认可,现在提出索赔有失诚信、公平原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杨玉平与晋智房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预字WH2013039658)。合同约定:杨玉平购买由晋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三山区碧桂园江心环玉×#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8.3平方米。房屋建筑结构为钢混,总层数为33层,地上32层,地下1层。房屋总价款为604439元。2015年5月31日,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同年6月17日,杨玉平交纳了全部购���款604439元。现因江心环玉610#楼没有地下1层,买卖双方产生纠纷,遂成讼。另查明:2013年6月18日,芜湖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字第3402012013001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江心环玉×#-×#楼,建设规模67899.23平方米。其中载明江心环玉“610#楼为31层带架空层”。2013年6月19日,芜湖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字第3402012013002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江心环玉二期地下车库,建设规模139717.9平方米,二期地下车库为地下车库,地下2层。附图及附件名称,1/1000红线图1份。根据《碧桂园小区江心环玉二期地下车库红线定位图1:2000》,×#楼、×#楼没有地下1层。《车位指标配比说明》载明“江心环玉二期户数为3160户,规划应配车位为2607个,实际配置车位3347个”。2016年4月13日,芜湖市城乡规划局颁发芜规验证(2016)030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项目江心环玉二期地下车库,建设规模为139495.6平方米。上述事实,有杨玉平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芜湖碧桂园物业及资料移交书》、《入户登记表》、《碧桂园小区江心环玉二期地下车库红线定位图》、《车位指标配比说明》、《不动产登记与规划管理联系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芜湖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证》及诉讼双方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杨玉平与晋智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杨玉平已按约全额交纳购房款。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所购买房屋含有地下一层,但是实际交房时该地下一层并不存在,晋智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晋智房地产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地下一层并非地下车库且产权归属晋智公司,与原告无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玉平要求晋智房地产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以五折优惠就近安排购买或租赁地下停车位的诉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晋智房地产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房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且杨玉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定晋智房地产支付杨玉平违约金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玉平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杨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杨玉平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梁巧凤书 记 员 夏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