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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宪军与张国华、赤峰鹏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军,张国华,赤峰鹏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鹏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华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