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丽庭与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庭,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327号原告:王丽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旭侃。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旭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庭与被告钦联(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