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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鹏程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鹏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35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鹏程,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6年6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9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鹏程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8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鹏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徐鹏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鹏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鹏程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8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