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与段锦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段锦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564号原告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马街街道办事处东骏医药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晖,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锦君,女,汉族,1970年7月7日生。原告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锦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锦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锦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