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峋渊陈宗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宗朴,重庆彦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千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曾峋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571号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3层8间(两江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利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渊,男,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女,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宗朴,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重庆彦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书香门第6号楼1-A号。法定代表人:梁跃胜,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千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书香门第6号楼1-A号。法定代表人:曾峋渊,职务不详。被告:曾峋渊,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朴、重庆彦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千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曾峋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东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