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雄与王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王仙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178号原告:刘雄,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仙青,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刘雄和被告王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雄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雄负担。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