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瑞忠、董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瑞忠,董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瑞忠,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董瑞忠因与被上诉人董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董瑞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还迁房,产权正在办理中,不存在房屋确认权属问题;据上诉人了解法院对此类案件曾经作出判决。被上诉人董勇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应予维持。董瑞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东丽区华明家园润园12号楼1002号房屋更名过户承诺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讼房屋属于农村还迁房,未办理产权证,现原告要求撤销《示范小镇安置房选房协议更名过户承诺书》的目的是确认涉讼房屋的权属,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董瑞忠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撤销《示范小镇安置房选房协议更名过户承诺书》所针对的房屋目前在房屋管理部门未办理相关手续,其撤销承诺书的目的在于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因该房屋尚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综上,董瑞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东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晓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