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于万江与张秋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江,张秋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778号原告:于万江,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坤,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万江与被告张秋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万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万江负担。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