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化州市明威不锈钢板管经销部与陈富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明威不锈钢板管经销部,陈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598号原告:化州市明威不锈钢板管经销部。法定代表人:杨仁泽,被告:陈富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明威不锈钢板管经销部诉被告陈富权(2017)粤0982民初1598号一案中,因原告化州市明威不锈钢板管经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3.5元,由原告化州市明威不锈钢板管经销部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陈江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