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申请执行古道飞花公司、城康公司、宝源公司、赵豫华、李涛、董国林、聂晓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古道飞花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宝源公司),赵豫华,李涛,董国林,聂晓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以下称保山工行)。负责人:段斌丽,该分行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谭宏坤、郑娟,该分行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古道飞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宝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学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豫华,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赵豫华之夫。被执行人:董国林,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晓跃,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董国林之妻。本院在执行保山工行与古道飞花公司、城康公司、宝源公司、赵豫华、李涛、董国林、聂晓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云05执5号执行裁定,裁定:1���查封被执行人城康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与升阳路交叉处四季经典的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xx、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xxx号;2、查封被执行人城康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二府街隆国用(xxx)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3、查封被执行人宝源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路北段东侧的隆国用(xxx)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4、查封被执行人李涛、赵豫华共有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和平路南侧及永昌街道办事处通商巷东侧7、8号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保山市房权证隆阳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号、隆国用(xxx)第xxx号、隆国用(xxx)第xxx、xxx号。执行中,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城康公司、宝源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协商处置宝源公司的抵押土地。双方自行处置土地的价款划入本院执行账户后,对城康公司所持宝源公司名下土地51%股份份额的金额用于偿还保山工行欠款,对宝源公司所持49%股份份额的金额,本院扣收宝源公司另案所欠债务后,向宝源公司支付;城康公司请求本案先执行公司财产再执行个人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云05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城康公司名下抵押给保山工行的四季经典的房地产及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二府街的土地予以拍卖。因被执行人城康公司、宝源公司约定自行变卖宝源公司土地的时间已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路北段东侧的隆国用(xxx)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汝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