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家豪、胡家豪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2刑初162号刑事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家豪,胡家豪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2刑初162号刑事裁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97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胡家豪,男,汉族,2004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法定代理人:胡同,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法定代理人:王香雨,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上诉人胡家豪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2刑初16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被告人张庆秀的伤害给其造成严重后果,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指控张庆秀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韶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