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锐曾金川与肖福琼武隆区赵家乡卫生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金川,蒋锐,肖福琼,武隆区赵家乡卫生院,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金川,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锐,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福琼,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隆区赵家乡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赵家乡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2798029821N。法定代表人:刘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3路金果园商务楼D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62201715-7。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曾金川、蒋锐因与被上诉人肖福琼、武隆区赵家乡卫生院和原审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23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达成调解协议后,曾金川和蒋锐申请撤回上诉,肖福琼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曾金川和蒋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肖福琼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金川和蒋锐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原告肖福琼撤回一审起诉也是真实意思表示,因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了达成调解协议后肖福琼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因此,视为各方当事人已经同意肖福琼撤回一审起诉。曾金川和蒋锐撤回上诉以及肖福琼撤回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23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曾金川和蒋锐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肖福琼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肖福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33元,减半收取737.17元,由上诉人曾金川和蒋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中林审判员 张海瑞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馨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