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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阮涛与刘前兴、沈华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涛,刘前兴,沈华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阮涛,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刘前兴,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沈华爱,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阮涛与被执行人刘前兴、沈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52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前兴、沈华爱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但被告刘前兴、沈华爱没有履行义务,阮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