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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诣翔与被执行人许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诣翔,许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才诣翔,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许萌,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才诣翔与被执行人许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才诣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