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琼与被告湖南新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琼,湖南新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683号原告刘芳琼被告湖南新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琼与被告湖南新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芳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新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琼撤回对被告湖南新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