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大华、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大华,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邓大华,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一路227号306室。负责人:蒋少君,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振兴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存,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59号(孵化大厦B楼)。法定代表人:蒋金木,董事长。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殿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