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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艳飞申请执行那顺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飞,那顺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54号申请人:高艳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高艳飞与那顺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610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安布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少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