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曲木友子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友子,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33号原告:曲木友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彝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甘天地乡阿波洛村2组7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木友子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木友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木友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曲木友子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