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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曲木友子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友子,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33号原告:曲木友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彝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甘天地乡阿波洛村2组7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木友子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木友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木友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曲木友子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