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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闫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28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闫涛,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吉木萨尔县。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0月25日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淳,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新232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判处闫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审 判 员 马玉文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传红书 记 员 张韵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