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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熊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88号原告刘某某,女性,汉族,1956年05月0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熊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0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豪 百度搜索“”